一、 基 本 案 情
2006年7月12日,原告(北京中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向原告玻璃产品,由原告按指定地点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另外合同约定了原告的交货期限、被告的付款期限及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20日对被告拖欠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或函件催款未果后,于2007年6月2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08527.16元及违约金20503.68元。
二、 代 理 关 系
马玉强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代理原告出庭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马玉强
三、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向被告发送立案通知后,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违约行为的错误及其严重性,主动向原告提出和解意向。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给付原告货款508527.16元、违约金205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四、 律 师 评 析
马玉强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尽最大诚信履行本合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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