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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硅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诉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公司
马玉强

一、           基 本 案 情
 
2006年7月21日,申请人(北京华硅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公司)签订了《金属硅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6HG1AR20C,合同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金属硅产品,由被申请人按指定地点向申请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签订后,由于金属硅市场行情看涨,被申请人即不再向申请人交付货物,申请人为履行该购货合同的关联外销合同,只能高价从别处购买同类产品。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合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总货款为¥7560000元)。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56000元。
 
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后,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违约行为的错误及其严重性,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和解意向。双方最终于仲裁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申请人做出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三、           律 师 评 析
 
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尽最大诚信履行本合同。在我国目前立法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并不能成为供货方拒绝供货的正当理由,合同仍应严守。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系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更新日期:2009/2/19
阅读次数: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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