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 本 案 情
2004年10月23日,原告霸州XX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XX环保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名称为《设备安装协议》的协议书,内容为:被告为原告二号转炉设计安装烟道及除尘设备,设备由被告生产,保证使用寿命不低于三年,一百天内无维修;出现质量问题,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4年12月15日,烟道及除尘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从2005年1月5日起,该烟道十四米处及二十七米处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经与被告联系,被告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维修。但此烟道此后经常出现漏水现象。每次漏水,原告都不得不停产进行维修。至2005年3月10日,原告因维修烟道已累计停产二十余次,达120余小时,停产损失达100余万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协议。2005年3月11日,原告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原告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部门对烟道用材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烟道使用的钢材为陈旧性钢材,不合格。
二、 代 理 关 系
马玉强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代理其出庭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马玉强
三、 律师代理意见
马律师经过调查,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原被告间的安装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制造烟道及除尘设备时使用了不合格钢材,违反了合同约定;3、被告是专业设计安装转炉烟道及除尘设备的公司,对转炉的生产性能是非常清楚的,对烟道不合格产生的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对原告的停产损失是应当预见到的。4、原告每次停产维修被告都进行了确认。所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停产损失。
四、 案 件 处 理 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自感到其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原告提出和解意向。最终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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